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江西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3133件,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的9.5 %。其中,受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4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62.5%。全省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给予刑事处罚的2034名毒品罪犯中,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559人,重刑率达27.48%,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近8个百分点。同时严格缓刑的适用标准,共依法适用缓刑30人,同比下降45.45%。
为加强禁毒宣传,震慑毒品犯罪,警示毒品危害,努力构建全民“防毒、拒毒”网络体系,国际禁毒日前夕,江西高院从全省法院本年度生效案件中选择了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
1、关天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新型合成毒品,数量巨大,累犯,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死刑
(1)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被告人付宝年二次出资数十万元向位于深圳的被告人关天华购买大量氯胺酮(俗称K粉)、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粉末俗称奶茶、水剂俗称神仙水),毒品运回后由被告人超国高放置其租住房用于贩卖。11月18日,公安人员在超国高租住处查获毒品氯胺酮2718.13克,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等3582.437克。经鉴定,氯胺酮净重2718.13克,含量为45.15%; 9包MDMA,共净重203.08克,含量为1.22%;284瓶硝甲西泮(尼美西泮)、MDMA,共净重3379.35克。2014年11月,被告人何云良和徐太山共同出资15万元,付宝年出资18万元在关天华处购买毒品。11月3日何云良和超国高到达东莞,关天华在东莞市虎门镇美思威尔顿大酒店开好了4013房间予以接待。关天华将氯胺酮毒品33917.85克、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粉末8876.79克分两箱交给何云良、超国高。后经鉴定:两箱共计35包氯胺酮,共净重33917.85克,含量为42.11%-41.34%;1000包苯丙胺类混合型粉末,共净重8871.4克,其中氯胺酮含量为0.16%-0.19%,MDMA含量为2.55%-3.92%、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15%-0.19%;4板硝甲西泮(尼美西泮片剂),净重5.39克。
2014年,徐太山单独贩卖毒品氯胺酮约20克;何云良、徐太山合伙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约220克、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粉末和水剂约50克,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水剂36瓶约400克,苯丙胺类混合型毒品粉末4包约35克;付宝年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约2500克,混合型氯胺酮粉末和水剂约200克。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关天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云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付宝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太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超国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关天华已被执行死刑。
(3)典型意义 新型合成毒品持续泛滥,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由于新型合成毒品制作的简便性、功能的伪善性、潜伏的危害性等特性,降低了群众的警觉性、防御性,致使毒品扩散更快,危害面更广,也使得吸毒呈现低龄化,导致更多的次生犯罪,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危害。被告人关天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累犯情节,社会危害性大,改造可能性低。人民法院根据关天华的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及对累犯犯罪分子的严惩。
2、唐松章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零口供,被判死刑,最后认罪伏法
(1)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泽鑫在江西省湖口县君安酒店提供50克甲基苯丙胺给吴建兵,吴建兵当场以每克90元的价格贩卖给姚书保(已判刑)。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唐松章携带甲基苯丙胺,乘坐梁振忠的车牌号为粤SA523E的本田锋范小轿车,于当晚12时许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出发,次日中午12时许到达江西省景德镇市,并入住景德镇市豪门大酒店6006房间,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景德镇市豪门大酒店将被告人唐松章、梁振忠抓获,并当场从该两人住宿的6006房间内的查获疑似毒品7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从茶几月饼盒内查获的1袋疑似毒品净重47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02%;从茶几香烟盒内查获的3袋疑似毒品净重17.130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44%;从保险柜内查获的4大袋疑似毒品净重为367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92%。从保险柜内查获的2个小袋疑似毒品净重23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66.95%,当日下午陈泽鑫前来景德镇市豪门大酒店停车场找司机梁振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3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钦江为贩卖毒品,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汇款9000元钱至陈泽鑫的账户上,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唐松章购买甲基苯丙胺40.9克,王钦江于当日下午19时许发短信给唐松章问询“钱我要不要打给你,”因唐松章被抓毒品未能交易完成,王钦江被公安机关抓获。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唐松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泽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钦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唐松章已被执行死刑。
(3)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了逃避刑事制裁,往往“零口供”拒不认罪,此时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综合判断。本案的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充分运用了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对固定证据、还原犯罪过程起到了重要作用。罪犯唐松章被执行死刑前,对所犯罪行进行了忏悔,表示认罪伏法。
3、杜仲伟贩卖、制造毒品,毛丽红贩卖毒品案
——网络制毒贩毒,从严惩处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仲伟为偿还债务想到制造毒品贩卖牟利。2013年3月初,杜仲伟通过在网上学习、钻研制毒技术,并到南昌等地购买制毒设备、原料、试剂等藏于其位于新干县金川镇菜园村的租住屋内进行反复试验、制造甲基苯丙胺。20l3年7、8月份,被告人杜仲伟逐步掌握用麻黄素与次磷酸等物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基本方法。随后,杜仲伟向福建的“金哥”(另案处理)购买500克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100多克。杜仲伟为贩卖牟利,在互联网贴吧内发布免费发送甲基苯丙胺的消息,以提供免费试吸的方式寻找买家。同年10月份,杜仲伟将大部分制毒设备、原料、试剂等转移至新干县神政桥乡简家坊其岳父毛冬根家的阁楼上继续制造甲基苯丙胺,其租住屋留作甲基苯丙胺结晶的场所。11月份,杜仲伟向福建的“树哥”(另案处理)购买5千克麻黄素开始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共约1500克。2014年1月份杜仲伟又向“树哥”购买24余千克麻黄素用于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杜仲伟让购毒人员加入其QQ群,并通过手机QQ、微信聊天等方式寻找毒品买家进行毒品交易。杜仲伟要求对方先将购毒款汇入其指定的工行账号或建行账号,然后利用在空盒子、玩具等物品中夹带甲基苯丙胺的手段,通过韵达、顺丰快递邮寄、直接开车送货或买家来新干拿货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购毒者。杜仲伟将其制造的1千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湖南的孙静,其余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发往辽宁、江苏、上海、北京、黑龙江等地。被告人毛丽红明知其丈夫杜仲伟进行制毒、贩毒活动,仍然采取帮助包装藏毒、计量称重、拧开螺丝将毒品藏匿其中等方式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玩具以快递方式邮寄给外地购毒人员,共计65克。
2014年1月23日,杜仲伟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在其县城租住屋和岳父母家阁楼内大量制毒工具、原料、试剂以及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5份,其中11份为成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该11份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系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净重444克,含量在45.32%至64.93%不等。
(2)裁判结果 本案由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杜仲伟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毛丽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杜仲伟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3)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与网络密切相关的毒品案件,被告人杜仲伟制造毒品的技术源于网络自学,销售链也是依赖于网络销售。自制毒品贩卖和利用网络贩毒作案手段隐蔽,减少了中间的流通环节逃避侦查,网络传播毒品信息速度快,涉及人群广,危害性极大。近年来,网络毒品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我省各级法院始终把网络贩卖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用足法律,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始终保持对网络毒品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网络毒品犯罪蔓延的势头。同时,注重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不断加大追缴毒资的力度,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成本。
4、左兵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屠戮亲人,愿天堂没有毒品
(1)基本案情 左兵因在案发前几日多次吸食毒品产生幻觉,2017年2月21日早上7时许,左兵在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公园村左村自然村37号三楼其父母居住的三室一厅房间内持水果刀割伤其母亲王帅花颈部,因用力过大,致水果刀刀身与刀柄脱离。其父亲左银根听到王帅花呼救后抢下左兵手中的水果刀。随后,左兵从厨房取出二把菜刀,持其中一把不锈钢刀柄的菜刀砍切左银根左脸部,致左银根倒地后,继续砍杀左银根,左银根欲抢刀时被割伤左手手掌,后左银根趁赶至现场的其弟弟左朝辉喝止左兵时逃离现场。闻讯赶回家中的左兵的妹妹左伊欢试图进入卧室抱出左兵的儿子左浩天(殁年3岁),左兵持刀割伤左伊欢颈部,后又追杀左伊欢至三楼与四楼间的楼梯处,将抢刀的左伊欢右手手掌割伤。左兵被及时赶到的叔叔左朝辉喝止后回到房间客厅,持无柄水果刀进入左浩天所在的卧室,切割左浩天左颈部数刀、左锁骨区一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左浩天系被他人用具有刃面、较锋利的锐器多次切割左颈区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大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左银根、王帅花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伊欢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左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本案就是一起父亲因吸毒致幻杀死亲生子女、伤害至亲的典型案例。三岁孩子被亲生父亲刀割致死,年迈的父母被儿子横刀相向,本案一死三伤,都是至亲的血和泪,毒品毁人,为祸甚烈,罄竹难书!当前,我省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高发、频发,对于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造成严重后果的,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全省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被告人左兵案发前多次吸食毒品致幻,砍伤自己的父母和妹妹后又亲手持刀杀害自己年仅3岁的亲生儿子,致其当场死亡,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其同时构成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害人及亲属都表示谅解,最终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同时此案也警示我们,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科学戒治挽救吸毒人员,落实监护人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5、拜恒涛运输毒品案
——刚步入社会,人体藏毒运毒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拜恒涛,1997年2月9日出生,无业。2017年5月18日左右,拜恒涛通过加入一个有偿捐肾QQ群,与一个叫“二梦”的网友联系好到昆明带货,并谈好了酬金最低1.5万。5月20日他从济南到达昆明和“二梦”联系,“二梦”给他买了从昆明到云县的大巴车票,他于5月21日中午12点左右到达云县又拼车到了孟定。到达后,他和“二梦”联系,“二梦”告诉他之后有人会联系他。过了10分钟,有个手机号156开头的男子打电话叫他到“月月农发市场”见面,见面后该男子给了他100元并带他住下。次日上午该男子又发了个131开头的手机号给他。他联系了131手机号的男子,这名男子骑摩托车带他到了另外一家宾馆的房间,拿出100多个用塑料薄膜包裹的毒品让他吞食。两人谈好每个200元,大的每个2000元。他最后吞食了72个小的,2个大的被塞进体内,总共74个。吞毒品之前,男子还让他录了段视频,大致内容是让他口述“来这里是带货的,带的是海洛因”。接着他就离开了宾馆回到昆明,于5月23日辗转到贵阳,再从贵阳乘坐G1514次列车前往长沙,在列车上被抓获。
(2)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拜恒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3)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因自身患白癜风需要大量治疗费用而外出打工,在打工需要生活开支而在网上借款,进而加入“卖肾群”而被犯罪分子利用代为运输毒品。近年来25岁以下青少年代为运输毒品的案例屡见不鲜,多数是因为要还欠下的高利贷或是由于生活所迫需要钱款而在犯罪分子许诺有高额回报费用后,因缺乏法律意识铤而走险,最终获刑。这都体现了刚步入社会的青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在高额金钱的诱惑下有的确因生活所迫,有的则是幻想不劳而获,但不管基于什么原因,触犯刑法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6、陈石生制造毒品案
—— 明知他人租用房屋系用于制造毒品而向其出租的,以共犯论
(1)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底,胡春文(另案起诉)与被告人陈石生商定,由胡春文租用陈石生老屋10天制造毒品,租金一万元。2017年1月7日深夜,胡春文将制毒设备及制毒材料运到陈石生老屋里,当晚付给陈石生一万元。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15日,胡春文为掩人耳目,采取晚上操作、白天离开的作业方式制毒。直至2017年1月16日凌晨,当胡春文等人将制造的成品冰毒及半成品冰毒带回福建省长汀县的途中时被警察抓获,同日陈石生被抓获。现场查扣制造的冰毒20860克,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上述查扣的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陈石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3)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一直猖獗不止,随着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犯罪行为愈发隐蔽。本案案发地石城县地处偏远,很多乡镇更是山高路远,人烟稀少,这为制造毒品提供了地理优势。陈石生在明知他人租房系用于制造毒品仍将房子租出并收取远超于正常水平的租金,该行为不应单纯定性为房屋出租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鉴于制造毒品是毒品的源头犯罪,危害极大,应予以严惩,这不仅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帮助行为的构成犯罪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陈石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体现出对源头性毒品犯罪帮助行为的严惩政策。
7、任耀军非法持有毒品案
——毒品含量极低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份开始,任耀军先后租用信州区天津桥头28号2楼及信州区永隆广场9栋602室和702室三处房子,在上述房间中,任耀军用冰毒残渣、麻果水(吸食麻果后剩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水)及二甲基矾等为原料,制造了大量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片剂、红色粉末、红色晶体、白色晶体、绿色粉末、白色颗粒等物品。2017年5月21日,任耀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及其租住地查获红色片剂11.68克、红色粉末1047.15克、白色晶体225.18克、红色晶体4.61克,绿色粉末55.85克,白色颗料67.18克,共计1411.6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任耀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任耀军按照自己的方法制造毒品供自己吸食,虽然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极低,为0.07%-6.79%之间,但是数量大,共计1411.65克。被告人心存侥幸心理,辩解自己制造的毒品含量极低,是“假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司法鉴定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均为毒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所以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当然鉴于被告人所持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最终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8、雷振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雷振斌认为用罂粟喂食家禽可以达到治病目的,遂将罂粟种子撒在位于武宁县船滩镇东岸村自家屋后山顶进行种植。2017年4月20日,武宁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将雷振斌传唤到案,同时到雷振斌家屋后山顶将罂粟铲除。经清点,雷振斌种植的罂粟有1913株。经鉴定,该1913株罂粟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2)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雷振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必须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毒品。本案被告人雷振斌明知罂粟系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虽然其种植的目的证实单纯为了喂食家畜,而非为了进一步制造毒品或者为制造毒品提供原材料,但并不影响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本案涉及非法种植罂粟1913棵,远超过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标准(500棵),人民法院同时考虑雷振斌种植罂粟的主观目的,且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最后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对刑事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9、李燕兵容留他人吸毒案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且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1)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被告人李燕兵开始租住在南城县建昌镇凤凰路三岔路口制衣厂三楼的房子里。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燕兵多次容留他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在房间内吸食冰毒,自己也参与吸食。
(2)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李燕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3)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容留他人吸毒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本案被告人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利用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自控能力差,好奇心强等特点,诱惑、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导致未成年人染上毒瘾,给社会带来危害。对于这种社会闲散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的特性,通过威逼、利诱诱惑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法律应予以严惩。
10、小红贩卖毒品案
——未成年人因贪慕虚荣,误入歧途,最终导致犯罪
(1)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杜忠坪打电话给未成年被告人小红,要求小红为其放置毒品并承诺给予报酬,小红当时没有答应。7月20日,小红因分期付款购买手机急需用钱主动打电话给杜忠坪,并告知其愿意帮忙放置毒品。当日凌晨5时许,杜忠坪在安远县城站前路给了小红10小包甲基苯丙胺,并告知随意隐藏并将放置地点用手机拍照,通过微信将照片发送给杜忠坪。小红按照其指示将3小包甲基苯丙胺藏匿。同月30日9时许,杜忠坪打电话给小红,告知小红去椹果酒业背后廉租房门口的一棵树底下取甲基苯丙胺并四处放置。小红拿到用锡纸包住的10小包甲基苯丙胺后藏匿各处,并将放置地点用手机拍照发送给杜忠坪。被告人杜忠坪贩卖毒品数量共计22.77克,小红共计帮助杜忠坪放置甲基苯丙胺约4.55克,杜忠坪共计给了小红200元报酬。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杜忠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小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小红的父母平时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管教他,加之小红在初中毕业之后也没有正当的工作,整日游手好闲,才慢慢认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在杜忠坪第一次邀请小红与其一起贩毒时,小红本能地予以拒绝,说明小红对行为涉及犯罪还是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但因为要购买高档手机,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有了第一次的“成功经验”,第二次也就顺理成章。如果小红的父母对其严加管教,正确引导,本案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该案对广大家长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家庭教育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应当量力而行,若以犯罪为手段,纵使获得一时的满足,必将导致一生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