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附名单及职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3月13日,十三届…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解读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附名单及职责) 百度热搜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

按照国务院关于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具体改革方案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

(一)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七)组建应急管理部。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门管理。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八)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牌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九)重新组建司法部。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十)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十一)优化审计署职责。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查、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十二)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5,中国人民银行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国务院其他机构调整

(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二)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三)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商务部对外援助工作有关职责、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援外的具体执行工作仍由有关部门按分工承担。

(五)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六)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国家粮食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以及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粮食局。

(七)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八)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九)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十)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隶属关系。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承担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十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城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外的国务院所属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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